关于《新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通知

导语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中央驻疆各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一、将“前列腺灌注引流治疗术”、“经皮穿刺肿瘤氩氦刀靶向治疗” 、“红外热象检查”项目纳入《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详见附表)。

  二、新增诊疗项目中带*号的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医院级别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个人自付比例。

  三、诊疗项目的财务分类、项目编码等事项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04版)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9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增诊疗项目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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